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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3:46:59

这一理念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已有显现。

同时,利益分化的社会将会对一人一票的总量民主构成挑战,一人一票可能遭遇集体行动困境囚徒困境,个体偏好也会导致集体非理性。传统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并未进行专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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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四)契合风险社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风险社会已然成为全球社会现象的总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负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功能的发挥上体现为负责任地立法,即提高立法质量。风险预防任务同样催生了人大监督的风险预防面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我们还需要强调依靠人民。[87] 翟志勇:《宪法何以中国》,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7页。

[67]概言之,新的国家伴随着民主趋于国家、阶级与民主的消亡,一方面使人民更广泛的参与政权,实现更高水平的民主,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为国家与阶级的消亡,以及人的最终解放创造条件。[21]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换言之,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可以被认为与全国人大一体,但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却是相对分离的。[103]《共同纲领》规定的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及前引董必武将民主建政与土地改革相联系起来的观点,皆属此范畴。

[73]就会支持体现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74]的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对立于旧司法机关的衙门作风的巡回法庭 [75]。综上,《共同纲领》中的民主正当要求设定了一个基于人民意志、广泛吸纳参与,反对官僚主义、指向国家消亡的体制,是一个试图去固定化,具有充分人民性的政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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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前引46,张知本书,第51页。[55] 传统学说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具有阶级性,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超阶级的,两相比较,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真实的。这种虚化又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民主权利的限制,尤其体现为基于年龄、性别、财产、教育程度、居住年限、职业、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等要素对于普选权的限制。[70] [德]齐佩利乌斯:《德国国家学》,赵宏译,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523页。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1年第6期。[45]一般的政治学著作即便关注苏维埃国家,也多在政体层面论述。从国体层面进入政体层面,经典理论认为资产阶级议会制是把民主(不是人民享受的)同官僚制(反人民的)连在一起。参见[苏]卡列娃,[苏]费其金主编:《苏维埃国家和法的基础》,中国人民大学编译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32-49页。

2018年宪法第三十二条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基于此,第三条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是为了发展新民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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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纲领》 民主原则 民主集中制 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权力配置 一、引言 无论在学理表述或一般观念中,民主原则一般都被认为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3)人民民主专政被视作革命的总经验,用以指导新政权的建设,民主原则本身与国家建构紧密相连。

在经典的苏维埃体制中有两种中央政权结构。[106] 彭真的观点,参见《窃盗、骗子、流氓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吗?彭真说:对这些人要实行专政》,载《光明日报》1957年5月29日第3版。民主原则可以被视为基本权利的分配规范,这一方面体现为对人民实行民主,体现出基本权利具有较强的制度性,另一方面体现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政的制度安排。[43] 参见杨念群:《五四的另一面:社会观念的形成与新兴组织的诞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71-135页。[8] 许崇德,何华辉:《宪法与民主制度》,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直接体现在《共同纲领》中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民主集中制以及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等规定。

(三)法律范式:国体、政体与法律 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民主不仅是一种涵盖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理念主张,也具有具体的国家与法的学说。无论是公民权利因为社会权力的失衡而虚化,又或是国家政治权力沦为特定阶级的工具,从而丧失公共的民主特性,这些问题本质上都是超出形式的政治与法律层面,属于社会基础层面的问题。

《共同纲领》之中的人民具有差序、动态的阶级构成,体现了彰显阶级属性的人民民主观念。《共同纲领》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以及保护人民的法律观可以相对完整的呈现出反映当时民主观念的法律范式。

[68] 对马克思主义脉络下民主政制与人的自由关联的阐述。《共同纲领》民主原则支配下的基本权利观,在体系定位、内容结构与保障体系上服膺于人民民主的逻辑。

[31]《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95页。[54] 参见钱坤,张翔:《从议行合一到合理分工: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历史解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人民的构成以阶级为基本单位,《共同纲领》的制定者在起草《共同纲领》时就认为‘人民有着确切的含义和具体的阶级内容。故相较历史解释,本文将保持对当时历史背景与理论脉络的适度开放。

[7] 学界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探讨亦通过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与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规范加以具体化。[12]与之相对应的公民(国民)概念则属于法律系统的范畴,其身份指向公民资格。

建国者们除继承了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念,更开创性地以国体论与政体论阐述了自己的国家观念与专政学说,尤其突出民主原则,建构了《共同纲领》下的宪法秩序。制宪史材料,参见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82页。

[113] 比如国家元首的形式、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诉讼的宪法基础等问题。[74] 沈钧儒:《加强人民司法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参见《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二十八日会上的专题报告和发言》,载《人民日报》1951年10月30日第1版。

以上均为当时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的社论。相关的规范群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63] 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174页。[3] 参见杜强强:《议行合一与国家权力配置原则》,载《法学家》2019年第1期。

人民概念内部,工人阶级具有最为核心的领导地位,这与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目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一体相连。[81] 近代历史上的政制争论也可为理解民主制约提供某种解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阶段,告别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齐佩利乌斯一针见血地指出,苏维埃制所追求的是公职和权力位置更少的被固定化。

作为国家敌人出现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其命运则被表述为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13]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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